自11月下旬开始,新一轮大学毕业生求职高峰到来了。近几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不平等待遇”,诸如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过低、长期试用不签合同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新《劳动合同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年的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会不会更有主动权,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他们而言,意味着什么呢?
既是福音也是挑战
记者了解到,新法对原来的《劳动法》中很多问题进行了重新阐述,对目前法律中一些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试用期期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让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找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但不少专业人士也表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虽然新法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这些新规定也将使大学生求职的难度增大,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谨慎甚至是挑剔,这将对2008届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冲击。
新《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定解读
员工主动辞职不再付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绳索,但新法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可以不再付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是否给员工进行过培训也不是自己说了算,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签约两次之后单位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直以来,就业者刚工作时单位往往会提出一个试用期,或者只和劳动者签3到6个月的合同,用人单位这样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长此以往,会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
新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新法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支付赔偿金。
新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长时间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曾碰到进单位后很长时间没有签订合同,打着没名没分的“廉价工”,新法对这点也进行了重新规定。
新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买社保要赔偿员工;大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到单位报到,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以往,不少单位会有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现在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购买保险,拖延时间或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但有一点要提醒大学生的,毕业后要及时到单位报到,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因为新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要自负后果,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
学生求职简历“造假”将立即被辞退
新法在更多方面是给用人单位以约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同时也有几条同样也约束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对于大学生而言,最关键的是求职简历千万别“造假”。
新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将其辞退,这在以前的劳动法中是没有相关规定的。而对求职大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自己的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成分,被招聘企业发现并被拉入“黑名单”,那么将永远没有机会进入很多知名的大公司工作。
新法实施,单位招人要求更高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虽然确保了就业者的利益,但势必也会提高单位招人的门槛。不少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我们的招聘、面试、试用等各个环节肯定会更加严格,以确保能聘用到优秀的人才。”应届大学毕业生王同学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我担心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为了减少麻烦,干脆就不考虑聘用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